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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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4-12-08 1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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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简介
总说明
一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》(以下简称本定额),包括土石方工程,地基处理及
边坡支护工程,桩基工程,砌筑工程,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,金属结构工程,木结构工程,门窗工程,屋面及防水
工程,保温、隔热、防腐工程,楼地面装饰工程,墙、柱面装饰与隔断、幕墙工程,天棚工程,油漆、涂料、裱糊工
程,其他装饰工程,措施项目共十六章。
二、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、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、材料、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,是
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投资估算、设计概算、招标控制价、施工图预算及各地州市工程造价机构编制房屋建筑与装饰
工程单位估价表的依据。
三、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、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。
四、本定额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、施工验收规范、技术操作规程、质量评定标准、产
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,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、计算规范和有关定额为依据编制。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
准、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、施工和其他资料。
五、本定额按正常施工条件,疆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、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
行编制。
1.材料、设备、成品、半成品、构配件完整无损,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,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。
2.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。
3.正常的气候、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。
六、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,可按其他相应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,如仍缺项的,各地州市应编制补充定额,并
按有关规定报自治区工程造价总站备案。
七、关于人工:
1.本定额的人工以三种类别综合工日表示。具体划分如下:土石方工程为一类人工;楼地面装饰工程,墙柱
面装饰与隔断、幕墙工程,天棚工程,油漆、涂料、裱糊工程,其他装饰工程为三类人工;其余工程均为二类人
工。具体单价由各地州根据本地用工情况确定。
2.本定额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、超运距用工、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。
3.本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 8 小时工作制计算。
4.机械土、石方,桩基础,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,人工随机械产量计算的,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
算。
八、关于材料:
1.本定额采用的材料(包括构配件、零件、半成品、成品)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
品。
2.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